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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物业管理新规定 事关业主权益!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1-11-15 16:48:18

  珠海物业管理有新规定!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经营性收入应进行长期公示,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网站日前公布了《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为《条例》)。

珠海物业管理新规定

  事关业主切身权益,修改后的《条例》都有哪些新变化?一起来看!《条例》对包括小区物业费、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明确物业服务人的范围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和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发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告知业主和相关部门。

  《条例》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机构,并就转委托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服务支解后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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